财政部提出「国内投资虚拟资产交易一定会课徵所得税」勾起币圈投资者担忧,以当下的税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相关的税务问题?本文作者为虚拟资产专业律师林上伦。
(前情提要:韩国推迟课加密货币利得税至2027年,台湾课税进程会有影响? )
(背景补充:财政部:买卖比特币获利要课税!3个月内研拟「加强查税」办法 )
日前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的会议中,国民党立法委员赖士葆针对财政部对加密资产之个人交易所得的课税措施提出质疑,对此,财政部回应:
财政部的回应其实引发一种讨论,就是是否要采取「未实现收益课税」之课税机制。此税制是日本过去对特定法人持有加密资产的课税方式,日本的税捐机关会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直接就法人持有之加密资产升值的额度进行课税,举例而言:
「比特币的市值从1,000上升到 1,500 日圆,这 500 日圆的价值增长被视为未实现收益,而被要求课税。年末,加密资产升值之数额会直接视为公司的年度营业收入,而被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对於「未实现收益课税」的课税机制,笔者持反对见解,因为日本过去采行的政策实质上是在惩罚持有加密资产的实体;不仅有碍产业发展,也因为过於苛刻的课税机制导致课税成果不彰。最终,日本政府也在2024年免除了於财政年度结束时市值计算之「未实现收益课税机制」。日本税制改革的经验显然可以为台湾所借鉴。
了解为何立法委员会对现行税务机关对於加密资产不满之前,应该要先了解目前税务机关对於各项加密资产的业务是如何课税的,以下将用几个问题来说明:
我持有的比特币如果涨价,是否会被课徵所得税?
以下为交易所用户赚到钱的典型状况:
- 你3年的购买的比特币,今天在交易所的页面显示帮你赚了3万元美金。
- 你成功出售「3年前自交易所购入的比特币」,并於出售後取得3万颗泰达币(USDT)之收益。
- 你将3万元之自交易所出金,透过交易所之银行帐户汇款3万美金到你的银行户头。
问1:哪一阶段会被国税局认定为发生所得税法第14条第1 项第 7 类的「财产交易所得」,而应将3万美金计入你的所得税呢?
目前税捐机构之看法是,以你的银行帐户收取到3万美金之法币时才算「财产交易所得」。单纯在交易所出售比特币并赚到3万颗泰达币,这3万颗泰达币泰达币不会计入个人所得。然而,当这3万颗泰达币出金,并透过交易所的银行帐户汇法币到你的银行帐户时,这价值3万美金的法币就成为「财产交易所得」,并并入所得税进行课徵。
所以回到问题,比特币如果单纯涨价,不会被课税;如果在交易所出售变成泰达币,此时也还不会课税。但等到你将收益之泰达币进行出金时,这收益就会成为你的个人所得。
问2:「我房屋涨价後之收益不会算入个人所得税啊,为何加密货币的交易收益就要并入?」
房屋涨价後出售之收益确实不会计入个人所得,但这并不代表房屋出售收益不会被课税,这笔收益会透过所得税法第14之4之方式课税(即房地合一税)之税率课税。和「贩售加密资产取得之收益」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取累进税制不同,房屋涨价之收益会依照房地合一税分开课徵,并以持有房屋的年限长短来决定不同的税率。
问3:「我在进行加密货币交易都是透过链上操作,连我在哪交易国税局都不知道,它们是要怎麽跟我收税?」
现行税捐机关并不存在「无法确定交易地点」而无法收税的问题。相反地,税捐机关目前是以「汇入法币至你的帐户之实体的所在位置」来决定你的这笔收益是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举例而言,你透过币安交易所在3年前购入比特币,并於现在出售,最终获得3万颗泰达币的收益。如果你是把这3万颗泰达币先打到台湾MAX交易所的钱包,再透过MAX交易所出金3万元美金,这笔收入会因为是透过MAX交易所的台湾帐户汇入你的帐户而被认定为境内收入;反观,如果你是直接在美国将3万颗泰达币自币安交易所出金,并透过美国银行将3万美金电汇到你的台湾帐户,这笔收入会因为是透过美国帐户汇入你的帐户而被认定为境外收入。
认定为境外收入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利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对「境外所得低於750万元免税」之优惠。因此,常常利用国外银行将投资收益电汇回台湾帐户之方式来合法币税。
问4:「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诸如:交易所)会被收到税吗?」
目前很多人会质疑,虚拟资产服务事业是不是都地下化,是不是都在逃税?但其实对於合规的虚拟资产服务事业(诸如:交易所)而言,按法规缴交营业税跟营利事业所得税早已行之有年。以交易所为例,业者日常会向所有交易人收取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这是属於销售劳务。对於交易所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未扣除成本),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会对交易所课徵2-5%之非增值型营业税;对於交易所之收入(收取的服务费用-营运成本),就会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规定课徵交易所收入20%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问5:「交易加密资产时是否会被收取『证券交易税』?」
笔者还有被问过「交易加密资产时,是否会被收取『证券交易税』?」的问题,虽然这在台湾确实有可能会发生,但是在购买或出售大部分的加密或币时都不会应课徵证券交易所的问题。
在台湾,确实存在具备证券性质的加密资产,就是目前透过国泰证券出售的「阳光绿益债务型 STO」。依照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规定,出售有价证券时,应课徵有价证券价格之千分之一之「证券交易税」。是以,於出售「阳光绿益债务型 STO」时,出卖人会被课徵交价格千分之一之证券交易税。
目前台湾未采取「未实现收益课税」的制度,笔者是赞许的,希望政府不要贸然采取「未实现收益课税」之制度。政府机关於采用任何税制时,必须考量最极端之状况,那就是「加密资产的投资人永远可以透过自托管钱包进行交易,来达到隐蔽资产、避税的目的。」因为那会是在政府颁布严苛税制时,投资人会采用得下下之策。最後不仅税收成果不如预期,台湾的虚拟资产事业也因为严格的税制窒碍难行,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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